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梓官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清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薛明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薛明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薛明珠所有坐落高雄巿梓官區梓和段四小段50
7-14地號土地及其上78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
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