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施正申、關係人即債務人施柏君、王秋琴間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王秋琴於民國112年8月12日死亡,請提出債務
人王秋琴之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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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