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47號
CTDV,114,司拍,47,2025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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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龔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栢禎、蔡承宏許家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栢禎、蔡承宏許家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栢禎所有坐落高雄巿旗山區三和段807地號
土地及其上5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
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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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