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40號
CTDV,114,司拍,40,2025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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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劉金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金派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提出之本票2紙均未載到期日,請說明本票2紙有無向相
對人提示付款?若有,提示日為何日?若無,請說明此債權之
約定清償日為何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約定
清償日之相關釋明文件,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
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
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
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
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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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