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2254號
CTDV,114,司執,12254,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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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2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鈺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孫孟玲  住高雄市那瑪夏區平和巷33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及郵局開戶 資料後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均未達起扣點, 又其投保單位係設址於高雄市前鎮區,此有本院函查資料結 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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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