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45號
CTDV,114,司催,45,2025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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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代理人楊嘉偉之合法委任狀(檢附空白委任狀1紙供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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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