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45號聲 請 人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代理人楊嘉偉之合法委任狀(檢附空白委任狀1紙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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