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登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俊銘(原名;陳裕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新臺幣3,880,000元、3,12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
提出之放款借據第七條加速條款第二項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陳
俊銘(原名;陳裕升)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
(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
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
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3月25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
,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期數計算方式(每月1
期?每30天1期?或其他方式,並提出期數計算依據及釋明文
件)。
三、債務人陳俊銘(原名;陳裕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