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王莞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新臺
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