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30號
債 權 人 豐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春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郁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郁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請提出最新年度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如向主管
機關報備大樓主任委員函),以釋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適
法性。
四、請提出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21樓)之所
有權人為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