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9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勇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期數計算方式(每月1
期?每30天1期?或其他方式,並提出期數計算依據及釋明文
件)。
三、債務人蘇勇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