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37號
債 權 人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國賢、東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東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債務人林國賢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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