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187號
CTDV,114,司促,3187,2025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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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8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傑塏(原名:蘇嘉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抑
或其他?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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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