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067號
CTDV,114,司促,3067,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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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楊謝秀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參仟肆佰肆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
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楊謝秀娥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2日及94年12月29日
分別借款2筆,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
:1.新臺幣220,000元整,借款期限及利息計算方式等事項
詳如申請書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03,448元,及自
民國95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
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
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00,000元,及自95年1月29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
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
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3448元 自民國95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00000元 自民國95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95年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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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