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16號
債 權 人 建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獻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楓葉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台灣楓葉塑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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