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朱炫儒
債 務 人 李詩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零玖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7,743元 113年4月30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 2.295% 113年5月31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 0.2295% 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3年9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 0.3295% 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 2 354,356元 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17% 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 0.2295% 113年9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 2.295% 113年9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8日止 0.3295% 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