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012號
CTDV,114,司促,3012,2025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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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朱炫儒

債 務 人 李詩榆即速攻釣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壹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7,293元 113年5月30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 2.295% 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 0.2295% 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3年9月27日起至114年1月29日止 0.3295% 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 2 345,833元 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 2.295% 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 0.2295% 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113年9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 0.3295% 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65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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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