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8號
債 權 人 陳貴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蕙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借款未約定清償期限,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
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
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二、債務人莊蕙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