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76號
CTDV,114,司促,2876,2025031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銀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陸拾參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2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0,76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