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62號
CTDV,114,司促,2662,2025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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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進錶


債 務 人 高振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零柒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 借據所載第五條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年息) 1 236,075元 113年10月20日起至114年4月20日止 3.64% 113年10月20日起至114年4月20日止 左列利率之3.64% 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6.035% 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7.24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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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