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461號
CTDV,114,司促,2461,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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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魏子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
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
,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
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
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
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
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32240元(如欠費明細表),遲
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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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