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942號
CTDV,114,司促,1942,2025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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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周俊光
債 務 人 周嗣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953,338元 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6% 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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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