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7號
原 告 劉配元
被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告訴之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170,718元(含資遣
費77,188元、預告工資46,000元、薪資13,804元、12,264元、特
休未休薪資21,46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0,71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
,69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7
元(計算式:2,540元-1,693元=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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