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77號
CTDV,113,訴,577,2025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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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方大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珮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羅水發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441,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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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