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遷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63號
CTDV,113,訴,163,2025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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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方大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珮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馬御南許維倫間強制遷離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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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