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149號
CTDV,113,司執消債更,149,202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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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9號
聲請人即債 郭妍鑫即郭怡貞
務人

代 理 人 林文鑫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併自聲請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 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有擔 保或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或 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 其權利,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而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僅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 意,其餘債權人於收受本院通知後,逾本院所定10日期間內 未表示意見,依法視為同意。故本件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 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共6名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共新臺幣(下同)2,174,937元,逾申報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更生方案已經債權人書面可決, 有債權人陳報狀、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在卷足憑。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 自其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月1期 ,6年共計72期,每月清償5,704元,總清償金額共410,688 元,清償成數為16.35%,於每月10日清償。又查,聲請人名 下僅有2輛機車,然均欠動產抵押,另其於提出更生方案時 陳報,目前家庭代工、紅茶冰店員與配偶資助合計所得約16 ,780元,而個人支出為9,650元,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與房 租均由配偶獨自負擔,而上開方案已將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 得扣除個人生活費剩餘金額五分之四用於清償,且聲請人名 下財產無清算價值,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 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是認上開方案核屬盡力、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 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三、另查,本件聲請人對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 份有限公司所負之債務,部分有設定動產抵押,屬有擔保債 權,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 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 ;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 依更生或清算,不得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 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 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本



條例第35條第1項、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 文。依據本院113年12月17日所製作債權表,和潤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動產抵押預估不足額均為9萬 元,又經本院職權查詢,動產抵押權迄本裁定當日尚未塗銷 ,故認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迄未實行 抵押權,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附卷可證。承 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雖依辦理消 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規定,得以預估行使 其擔保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而行使更生方案表決權,然其 預估不足受償額,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應 以附條件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 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 比例(即16.35%)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就有設 定動產抵押部分應暫予保留。
四、另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 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 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 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台北富邦 30562 1.22% 70 國泰世華 305718 12.17% 694 玉山銀行 32305 1.29% 73 台新銀行 31358 1.25% 71 和潤企業 189982 7.58% 432 90000 3.58% 204 (暫保留) 合迪公司 304400 12.13% 692 90000 3.58% 204 (暫保留) 裕融企業 0000000 56.73% 3236 遠傳電信 12350 0.48% 28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5704 清償成數 16.35% 還款總額 410688 補充說明: 1.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2.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就動產抵押設定範圍內債權,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16.35%)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就動產抵押預估受償不足額部分,應暫予保留。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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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