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4423號
CTDV,113,司執,94423,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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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4423號
債 權 人 蔡智煙  住嘉義縣○○鎮○○里000○0號   
債 務 人 陳泓郡即陳俊昀
           住○○市○○區○○路○段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同)17,5 48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1月1 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查詢表附卷可稽。惟債權 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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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