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5736號
債 權 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璋
代 理 人 李家逸
債 權 人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代 理 人 李家逸
債 務 人 李庭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
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財產,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8月26日、113年11月19日命其應於文到7日內,繳納鑑
定必要費用,各該命令分別業於113年8月28日、11月21日送
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其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
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
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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