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4號
債 權 人 徐傑億
債 務 人 吳利益
吳訓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遲延利息,及按日以
本金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之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