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90號
CTDV,111,重訴,190,2025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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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原 告 歐崇敬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被 告 蘇怡仁(兼蘇仲春之承受訴訟人)


蘇建璋(兼蘇仲春之承受訴訟人)



王照雲
黃義成
黃德勝
黃德修


黃俊銘
黃淑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水木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律師
呂文文律師
被 告 歐蘇梅治(兼歐朝義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被 告 歐淑珍(即歐朝義之承受訴訟人)




歐俊毅(即歐朝義之承受訴訟人)


品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代理人 陳緯耀
被 告 高秀

慶福
高慶壽
高慶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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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