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90號
CTDV,111,重訴,190,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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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原 告 歐崇敬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被 告 蘇怡仁(兼蘇仲春之承受訴訟人)


蘇建璋(兼蘇仲春之承受訴訟人)



王照雲
黃義成
黃德勝
黃德修


黃俊銘
黃淑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水木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律師
呂文文律師
被 告 歐蘇梅治(兼歐朝義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被 告 歐淑珍(即歐朝義之承受訴訟人)




歐俊毅(即歐朝義之承受訴訟人)


品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代理人 陳緯耀
被 告 高秀

慶福
高慶壽
高慶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法官呂明龍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
呂明龍法官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本院合
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依本院民事庭分案要點第
2點第4項第14款第1目規定,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
裁定,由法官呂明龍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景裕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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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