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原 告 李銘彥 李文灝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被 告 陳藝婉 訴訟代理人 陳藝文 被 告 陳余秀珠 陳玉軒 陳玉書 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被 告 陳龍昇 訴訟代理人 陳俊吉 被 告 陳安定 陳安心 陳嘉波 陳竹陽 陳坤木 陳坤池 陳雙全 陳秋雄 陳裕龍 陳裕昌 陳秋男 陳建男 陳建志 陳建霖 陳吉雄 上 十六人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岳忠樺律師被 告 陳順和 陳進參 陳楊碧霞 陳緯鵬 陳譓婷 陳趙美珠 張素琴 陳進雄 陳春長(即陳洪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汝樺(即陳洪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春滿(即陳洪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雲(即陳洪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燕(即陳洪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鄭杏(即陳佳和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州(即陳佳和之承受訴訟人) 陳昱達(即陳佳和之承受訴訟人) 陳梅桂(即陳佳和之承受訴訟人) 陳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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