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55號
CTDV,111,重訴,155,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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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原 告 李銘彥
李文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被 告 陳藝婉

訴訟代理人 陳藝文
被 告 陳余秀
陳玉軒
陳玉書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被 告 陳龍昇

訴訟代理人 陳俊吉
被 告 陳安定
陳安心
陳嘉波
陳竹陽
陳坤木
陳坤池

陳雙全
陳秋雄
陳裕龍
陳裕昌


陳秋男
陳建男
陳建志
建霖
陳吉雄

上 十六人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岳忠樺律師
被 告 陳順和

陳進參
陳楊碧霞
陳緯鵬

陳譓婷

陳趙美珠

張素琴
陳進雄

陳春長(即陳洪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汝樺(即陳洪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春滿(即陳洪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雲(即陳洪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燕(即陳洪美玉之承受訴訟人)


鄭杏(即陳佳和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州(即陳佳和之承受訴訟人)

陳昱達(即陳佳和之承受訴訟人)

陳梅桂(即陳佳和之承受訴訟人)

陳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釐清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
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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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