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28號
CTDV,111,訴,1028,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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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28號
原 告 林桎宏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被 告 蔡水壬
蔡正榮
訴訟代理人 蔡文欽
被 告 蔡國和
蔡素

蔡祈

訴訟代理人 蔡楊春梅
蔡佩青
被 告 蔡煜
蔡禮


訴訟代理人 蔡朝鵬
被 告 蔡松錚

蔡宗寶
蔡禹臣即蔡仁和之繼承人

蔡○儒蔡仁和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及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貞瑞蔡仁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
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院認仍有
事證尚待調查釐清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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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