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堂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堂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堂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其中2月已執行完畢)
、8月及5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5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936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298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