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1號
CTDM,114,聲,31,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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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AC000-A111280(姓名年籍詳卷)
告訴代理人 梁家瑜律師
石金堯律師
被 告 謝榮庭




選任辯護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2年度軍偵字第84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AC000-A111280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軍偵字第84號提起公訴
,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軍侵訴字第3號審理中,聲請人AC000-
A111280為本案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
之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
與訴訟等語。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
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
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
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性侵害犯罪,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
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
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2條第1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刑法第22
4條之現役軍人犯強制猥褻罪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
由本院以113年度軍侵訴字第3號審理中,而其被訴罪名屬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罪,且聲請人為本案被害
人而聲請訴訟參與,合於前述聲請訴訟參與之要件。復經徵
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
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認
本件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
且無不適當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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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