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4年度,20號
CTDM,114,簡上附民,20,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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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陳慧儒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許銘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5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洪欣
法 官 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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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