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648號
CTDM,113,簡附民,648,202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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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48號
原 告 李珏瑜

被 告 謝明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83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箐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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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