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467號
CTDM,113,簡附民,467,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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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67號
原 告 謝東岳
被 告 陳新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55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新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謝東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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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