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901號
CTDM,113,審附民,901,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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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01號
原 告 林清鄉
被 告 王卓進





李益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8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
被告吳晨維黃楷傑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
院另行審結刑事案件(上二人均通緝中),再為合適處理,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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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