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3號
原 告 吳試諒
被 告 劉信位
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尉棋
上列被告劉信位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53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信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試諒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一功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劉信位行為時
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
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
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
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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