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340號
CTDM,112,訴,340,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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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紘浚


王宥仁



林憲文


陳柏宏


張君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寄押於法務部○○○○○○○○○)
蕭博駿



柯嘉信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045號、第1817號、第2172號、第4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胡紘浚王宥仁林憲文陳柏宏張君緯蕭博駿、柯嘉
信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紘浚王宥仁林憲文陳柏宏張君緯、蕭博
駿及柯嘉信,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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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