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405號
CTDM,111,附民,405,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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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05號
原 告 莊騏
被 告 崔均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崔均銘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莊騏亘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立亭                  法 官 陳俞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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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