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508號
TYDV,114,訴,508,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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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8號
原 告 游承軒
被 告 蕭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立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蕭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900,000元,應繳裁判費11,9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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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