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二十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訴訟代理人 陳璞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重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03,5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