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0號
原 告 張素楨
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風華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
7,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