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95號
TYDV,114,補,295,2025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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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吳德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鶴鵬等2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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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