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93號
TYDV,114,補,293,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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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鍾承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被 告 林敬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644元(計算式
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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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