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徐顥芳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敏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