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告 鍾武諮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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