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訴訟代理人 陳璞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七喜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47,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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