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韓仲誠
訴訟代理人 張瑜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
2,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